唐山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法律案例
案例一:共同购房出资争议,出资凭证成关键
小张和小李恋爱期间决定共同购买一套婚房,小张出资 60 万元,小李出资 40 万元,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。两人未签订任何关于房屋产权的书面协议。后双方感情破裂,小张要求分割房屋,小李却称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,小张的出资属于赠与。小张无奈之下将小李诉至法院。
庭审过程中,小张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,明确显示其向房屋卖家转账 60 万元用于购房,且转账备注为 “购房款”。同时,小张还提供了与小李的聊天记录,其中两人讨论了购房预算、房屋位置等细节,明确体现出共同购房的合意。而小李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张的出资为赠与。最终,法院根据小张提供的出资凭证及相关聊天记录,认定该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,小张占 60% 份额,小李占 40% 份额。因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,小李需按照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,向小张支付相应的折价款。
案例二:同居期间收入混同,按贡献比例分割
小王与小赵自 2018 年开始同居,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同居期间,小王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,收入颇丰,而小赵则在家操持家务、照顾双方生活起居。两人将收入都存入一个共同账户,用于家庭开支、购置房产等。2023 年,双方感情出现问题,决定分开,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纠纷。小王认为自己收入高,对家庭贡献大,应多分财产;小赵则觉得自己操持家务也付出了很多,不应少分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两人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、一辆汽车以及部分家电。在分割财产时,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。虽然小王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,但小赵的家务劳动同样对家庭稳定和生活质量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。法院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、对家庭事务的参与程度等因素,酌定小王分得财产的 60%,小赵分得 40%。对于共同账户中的存款,也按照该比例进行了分割。
案例三:以结婚为目的赠与,未成婚需返还
小刘与小陈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坠入爱河,并开始同居。为表达爱意及对未来结婚的期待,小刘在同居期间送给小陈一枚价值 5 万元的钻戒,并购买了一些昂贵的首饰。此外,小刘还出资为小陈偿还了 2 万元的债务。双方原本计划在 2024 年举办婚礼,但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最终分手。小刘要求小陈返还钻戒、首饰及为其偿还债务的款项,小陈拒绝返还,小刘遂向法院起诉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刘赠与小陈钻戒、首饰以及出资偿还债务的行为,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。现双方未能结婚,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,小陈应将受赠财产及所偿还债务款项返还给小刘。最终,法院判决小陈返还小刘钻戒、首饰(若首饰已无法返还,需按照购买时的价值折价补偿)以及 2 万元债务偿还款项。